内医校发[2012]74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医科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内蒙古医科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6月28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内蒙古医科大学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学位 学分制 学士 细则 通知
抄 送:学校党政领导,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内蒙古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教务处
2012年7月9日印(共印10份)
内蒙古医科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各专业学生。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专业培养计划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且必修课、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高于1.8;
(三)毕业考核成绩合格或毕业论文成绩合格;
(四)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任何一款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国家法令、学校纪律、考试作弊等受记过及以上处分1次,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2次,又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者;
(三)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由各学院(部)教学科研办公室根据本细则要求,审核学生政治思想、在校表现、学习成绩、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成绩后,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本科毕业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教务处组织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在校期间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1次,或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2次者,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获得校级或以上荣誉称号(校级优秀毕业生;自治区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毕业时必修课、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会审定,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补授学士学位
(一)因在毕业时学分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要求者,如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业年限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会审定,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审议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办证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二)丢失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补发。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1级临床医学、公共事业管理、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专业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实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