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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4年4月新)
〖发布日期:2015-05-15〗 〖来源: 〗〖作者:admin〗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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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医校发〔2014〕38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医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内蒙古医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2014年4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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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通知

内蒙古医科大学
2014年5月23日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校长助理 。

   内蒙古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研究生学院

2014年5月23日印(共印28份)

内蒙古医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为准。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具有按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学位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只能向一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至25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由校长在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中提名遴选后,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主席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领导担任。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位办)设在研究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学院承办。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接受、审查、通过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做出撤销因违反本细则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查、通过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六)审批各学位分委会委员名单。

  (七)审查上报申请或调整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名单。

  (八)审定有关学位授予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宜。

  (十)负责学位工作的对外交流等。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二级培养单位设置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委员由7至1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从本单位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后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提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主席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其日常工作挂靠各二级培养单位的教学办或科研办并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学位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门数和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审议申请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推荐申请或调整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六)根据本细则的基本要求及各二级培养单位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的具体细则、办法等。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分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决议,二分之一及以上到会委员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课考试的科目

  (一)政治(包括医学科学技术哲学、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二)外国语(一门)

  (三)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

  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在第一学年(两学期)内修完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所有学位课程和选修的各门课程,通过课程考核,修满规定的学分。在进入教研室(科室)后须完成专业课、专业外语学习并参与教学和临床实践,达到培养要求规定的学分者,方可申请论文答辩。每门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达到70分方为合格。学位课程如有一门不合格,可在一年内申请重修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本次申请学位无效。

第四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留学生)、达到硕士生毕业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各环节要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学科、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汉语授课的研究生:英语需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六级统考355分以上(含355分),俄语需达到全国大学生俄语六级统考60分以上(含60分),日语需达到全国大学生日语四级统考70分以上(含70分)。

  蒙语授课的研究生:英语需达到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统考400分以上(含400分),日语、俄语需达到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统考60分以上(含60分)。

  毕业前因外语未达要求没有取得学位者,毕业后三年内可在内蒙古医科大学报名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申请补授学位。

  (四)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或省、部级(含高校校刊)刊物(具有CN/ISSN号)上发表过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论文或综述至少一篇。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参考价值或应用前景;学位论文可以是结合临床的研究论文,也可以是病例分析加文献综述;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论文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法与技能。
(四)学位论文写作要求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与印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在完成论文工作后,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导师审查同意后,导师所在单位学位分委会或研究生培养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情况(根据培养方案审查,包括学位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论文工作原始记录及思想政治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查。其中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本单位资格审查通过之后,到研究生学院进行答辩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研究生要在答辩前一个半月(每年4月10日前)将论文和论文摘要送交导师审阅,导师应认真审查论文,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由教研室(科室)主任召集本学科的有关成员对论文进行初审,并安排研究生论文预答辩。

  (二)研究生论文预答辩通过后,在正式答辩前由各学位分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专家2人(校外专家至少1人)对论文进行“双盲”或隐名评阅,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阅人应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担任。导师(包括指导小组成员)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三)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一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答辩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申请学位人员保密,并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人中若有一位的评语是否定的,可增聘一名评阅人,如有两位评语均为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学位无效。研究生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于次年重新履行论文答辩手续。各学位分委员会要将此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成员为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包括1名非本单位专家。论文评阅人亦可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导师中只限1人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能担任主席。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比较熟悉研究生工作的本学科领域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且必须是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人员。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非本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比较熟悉研究生工作的本学科领域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且必须是临床医学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人员。寄送学位论文、发放聘书、组织答辩及答辩接待等事宜均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办理,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
(二)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事先应张贴答辩海报,同时将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
点等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
(三)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1.各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推选答辩委员会主席并介绍学位申请人姓名、导师情况,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

2.答辩会开始,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简历、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完成情况(对于申请医学专业硕士学位人员,导师要介绍学位申请人的临床能力训练情况)。
4.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5.答辩委员会成员与到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6.召开答辩委员会成员会议,学位申请人与其他人员暂时退席,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论文评阅人评语,然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写出答辩委员会决议。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及答辩委员会投票结果。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四)答辩秘书要详细记录答辩会议全过程。
(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分委员会进行评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由各培养单位学位分委会或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学位申请资格的形式审核,经各培养单位学位分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学位分委员会评审有争议者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位。

  (二)各门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未获得相应学分者。

  (三)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四)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统考成绩未达到第十二条相应要求者。

  (五)在校期间未在上述正式公开刊物(具有CN/ISSN号)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一篇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论文或综述者。

  第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学位档案的管理工作。研究生学院负责将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档案整理与归档后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条 授予学位人员名单等学位授予信息每年定期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证书由国家统一制定,学校颁发。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开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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