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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10〗 〖来源: 〗〖作者:admin〗 〖 打印〗 〖 关闭


  内医校发〔2013〕6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3年6月8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内蒙古医科大学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校长助理。

   内蒙古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学生处

2013年6月20日印发(共印10份)






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开展学生工作理论研究,不断解决新形势下学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学生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学生工作队伍的创新能力与研究水平,培养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学生工作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学术研究与实践应用相统一,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出发点,积极探索适合学校实际情况的学生工作基本规律,研究学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第三条 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由学生工作处和科技处负责管理。共同组织校内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专家和与学生工作相关的部门负责人组成研究项目评审小组,负责项目审批、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学生工作科研项目面向学校全体专职学生工作人员,包括学生处、团委工作人员,招生就业处分管就业工作人员;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工办主任、副主任,团总支书记、副书记,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学生工作科研项目每年申报、评审一次。

  第六条 项目研究实行负责人制,每个项目组成员3—5人,学校鼓励跨单位(部门)合作,项目组成员可以来自两个及以上单位(部门),以充分发挥各单位、部门优势,整合全校资源。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对所申报的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前期准备,能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项目组成员不得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原已承担的研究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再进行项目申报。对已有成果作简单重复的和同一项目已获得同级其他部门资助或立项的,学校一律不予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范围

  (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二)大学生管理机制与模式研究;

  (三)帮困助学体系建设研究;

  (四)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规划研究;

  (五)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

  (六)辅导员队伍建设研究;

  (七)学生工作量化考核体系建设研究;

  (八)学生科技创新能力培养研究;

  (九)校园文化建设研究;

  (十)国防教育研究。

  申报其他项目的要紧密联系学校学生工作实际,围绕学生工作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选择对学生工作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研究项目,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具体要求参照每年的选题指南。

  第十条 申报项目程序

  (一)学校下达年度项目通知后,申报人参照选题指南,按项目要求申报项目。

  (二)申报人填写《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至学生工作科研项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三)经学生工作科研项目办公室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学生工作科研项目评审小组审核确定立项项目。

  (四)立项项目由学生工作科研项目评审小组负责人(甲方)和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所在单位(部门)主管领导(丙方)签订《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工作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工作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由项目责任人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全面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期限为1-2年,原则上不得延期。所有项目应在研究期内组织自查,按时向学生工作科研项目办公室提交《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工作科研项目进展报告》,学生工作科研项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

  (一)重点项目是指对学生工作改革和发展能产生重大作用,或对解决全局性学生工作问题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的课题。给予重点资助。

  (二)一般项目是指对解决学生工作局部性问题有一定指导、参考作用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公布评审结果后,学生工作科研项目办公室发放《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经费册》,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资助相应额度的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开支管理。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个人设备,发放奖金和劳务费以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开支范围限于:

  (一)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

  (二)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编印、翻译等;

  (三)购买与制作教学软件、耗材;

  (四)组织必要的中小型会议;

  (五)研究论文出版费;

  (六)项目验收、鉴定费等。

  第十五条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学校停止拨付经费,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年的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 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至学生工作科研项目办公室登记,由学生工作科研项目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学生工作科研项目办公室审批。

  (一)更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成果形式;

  (四)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五)延期结题或提前结题;

  (六)因故终止或撤销项目。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

  (五)严重违反学校财务制度。

  1.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任务后,由学校组织进行项目的结题验收,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月进行。

  第二十条 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交《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结题报告》和相关成果,由学生工作科研项目办公室组织专家统一验收。项目负责人应为成果第一完成人。研究成果形式可为公开发表或者出版的研究报告、论文、相关工作文集等。必须标注“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工作科研项目资助”字样。

  第二十一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完整的项目研究材料(含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报送学生工作科研项目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 凡验收不合格或未完成任务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科研项目办公室备案,并在限期内修改和重新验收,重新验收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得再申请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于验收评价较差的项目将酌情削减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申报项目与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于验收鉴定为理论价值高、推广性强、可继续深入研究的优秀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报,学校审核,可推荐参加自治区级思想政治类科研项目的立项工作。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和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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