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医校发[2012]6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已经2012年6月5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内蒙古医科大学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学生工作 违纪 处分条例 通知
抄 送:学校党政领导。
内蒙古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学生处
2012年7月2日印 (共印10份)
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是贯彻从严治校、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进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学校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做到程序得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出现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出现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违纪行为与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主动有效地制止违纪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五)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或因紧急避险造成违法违纪者;
(六)经学校指定的权威机构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
(七)情节特别轻微的;
(八)过失违纪的;
(九)有立功表现的;
(十)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和报复者;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应当处分者;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六)涉外活动违纪者;
(七)酗酒肇事者;
(八)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九)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十)在校外违法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内各种评优、获奖资格和各种奖、助学金资格,学生干部予以撤销职务;
(二)学位授予按《内蒙古医科大学学位授予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而司法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者;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者;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六)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第十一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禁止学生在校期间酗酒,凡酒后肇事(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损坏公物,扰乱秩序,侮辱谩骂他人,动手打人等)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毒品)者;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私藏、携带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不满4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案值400元以上(含4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凡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除没收赃物外,并给予警告处分。
(六)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知情不举、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伤他人者,给于警告处分。
(二)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除按本条(一)、(二)、(三)(四)款执行外,应当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重犯、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在学生宿舍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旷课的处分。
(一)累计旷课10学时以内者,除个人书面检查外,学院(部)给予通报批评。
(二)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连续3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离校连续14天者,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以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转让、出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居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各种电炉、电热杯、电火锅、电炒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吹风、煤油炉、酒精炉等电热设备或其他用具,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校作息时间,严重影响他人休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他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规则学生的处分:
(一)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考试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2、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者;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4、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
5、盗窃试卷者;
6、作弊后销毁作弊证据的;对窃取试卷或试题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作弊后拒不承认舞弊事实,态度恶劣或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8、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9、第三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处理办法》(内医校发[2012]9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等)或者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而没有标明出处的,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请他人代写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者,一经查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违纪违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信息内容者,尚不构成犯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故意篡改国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
4、损害国家、学校集体荣誉和利益;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7、散布谣言,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8、宣扬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地址,造成经济损失者,按第十三条相应款项给予处分;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四)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按本条相应条款处理外,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临床学习过程中,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者,参照《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纪学生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处分的权限、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认定: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属于学校管辖范围,依照本条例对学生违纪行为给予确认。
(二)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1、学院(部)调查取证;
2、学院(部)将拟处分意见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4、学校印发处分文件;
5、学院(部)送交处分文件至学生本人;
6、学生申诉;
7、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答复学生。
(三)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
1、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处分登记表。
2、违纪学生事实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3、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确认和检查材料。
4、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部)意见,负责人签字、学院(部)盖章。
(四)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从事学生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有权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或委托有权依法管理、调查、鉴定的机构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内容如下:
1、询问当事人;
2、询问证人,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
3、提取书证、物证;
4、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五)学生违纪处理时限:
学生违纪后,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开始调查,尽快查清事情经过,并收集有关材料,一般应在查清事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并报送学生处。对于记过以上处分,学生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分管校长。
(六)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研究,将拟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上报分管校长审批;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研究,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调查核实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核,上报校长审批;
(七)退学(非自动退学)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部)研究,将拟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上报分管校长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八)考试作弊的学生,由教务处提供学生违纪考场记录、作弊物证、学生本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和检查,报送学生处。
(九)各学院(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各学院(部)复议或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学院(部)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开除学籍的学生和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决定公布生效后10天内按退学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
(十一)处分文件下达后,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及时将处分文件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其家长。因故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7日后即视为送交本人。
第二十五条 处分管理
(一)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年级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违纪行为已达到该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
(三)留校察看期的解除,应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察看期满后提出解除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后,经学生处审核报送分管校长批准,由学校下达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四)学生处分不撤销。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受处分学生如对处分意见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继续执行处分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如学校有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