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内蒙古医科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已经2013年5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内蒙古医科大学
二0一三年六月三日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校长助理
内蒙古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学生处
2013年6月3日印发(共印8份)
内蒙古医科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推动班主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协助辅导员开展工作、进行学生班级管理的得力助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本专科学生班主任,研究生学院班主任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选聘与配备
第四条 班主任任职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热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乐于奉献;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第五条 班主任一般应从专业教师、党政管理干部和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党员或者离退休教师中选聘。有条件的学院还可以选拔高年级学生干部担任一年级学生的班主任助理,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开展工作。
第六条 承担班主任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要自觉服从所在学院的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学校将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作为青年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七条 班主任为兼职岗位,每班配备一名,每名班主任带班最多不超过两个。原则上班主任应带满一届学生。
第八条 班主任由各学院选聘,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章 班主任工作职责
第九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条 认真抓好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学业辅导、就业服务与职业指导等工作;认真做好本班学生的学费催缴工作,认真组织落实贫困生认定、奖(助)学金的评定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做好年度综合测评、评先推优工作;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及时掌握学生的行为、思想动态,协助学院做好有心理问题学生的危机干预工作;经常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对学生反映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学院汇报,及时掌握、化解本班学生的各种矛盾,及时处理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 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指导他们正确处理专业学习和社会工作的关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稳定专业思想,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珍惜学习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指导学生合理选修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经常与任课教师、辅导员联系,深入课堂,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带领全班学生争先创优。
第十四条 加强班风建设。指导学生开展主题鲜明、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指导学生开展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宿舍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营造“积极进取、健康向上、和谐友爱、特色鲜明”的优良班风。
第十五条 协助辅导员做好班级的其它工作,完成学校和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管理培训
第十六条 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各学院对班主任实施具体管理和领导。班主任在各学院学工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班主任外出一月以上者,所在学院须安排代理班主任,并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动态管理与监督,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班主任,应及时谈话、调整或解聘,对因失职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对班主任的培训工作,班主任应先培训后上岗,以各学院为主制定培训计划,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努力提高班主任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 考核表彰
第二十条 班主任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率为5%。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的考核要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由各学院按照学校总体要求,并结合实际,在本人撰写工作总结、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班主任考核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考核由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班主任津贴制。班主任津贴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统一发放。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和“称职”的班主任发放全额班主任津贴;评为“不称职”的班主任,不发放津贴,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班主任”,在全校树立典型,鼓励先进、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