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七次教学工作会议材料
内蒙古医科大学
质量监控工作手册
内蒙古医科大学教务处
2012年12月2日
目 录
内蒙古医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运行条例 1
内蒙古医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 7
内蒙古医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9
内蒙古医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12
内蒙古医科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人文社会学科) 14
内蒙古医科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理医学科) 15
内蒙古医科大学教师授课质量调查表 16
内蒙古医科大学双语教学课程教学质量学生测评表 17
内蒙古医学院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方案 18
内蒙古医学院网上评教实施条例 21
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网上评教指标(理论课) 23
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网上评教指标(实验课) 26
内蒙古医学院加强考试质量监控办法 29
内蒙古医学院本专科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31
关于印发《内蒙古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38
内蒙古医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运行条例
内医院发[2005]135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教学工作永恒的主题。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学校在不断扩大办学自主权的形势下,加强学校内部自我约束、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主要保证之一。为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特制定《内蒙古医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运行条例》(以下简称“监控体系”)。
第二条 监控体系是对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实行全面系统监控,并以教学质量监控为重点建立起来的科学、规范的组织运行机制。
第三条 监控体系主要是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帮助和促进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对各二级学院(部)等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指导,推进教学管理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对学生的学习状态和效果进行评估,促进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完善学生学习的自我监控机制。
第四条 学校工作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学校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培养学生成才展开,教学质量最终也要落实和体现在学生身上,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要树立科学的质量观和发展观。
二、组织保障系统及其职能
第五条 为加强学校对“评教、评管及评学”工作的领导及对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加强对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建设的监控力度,学校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设副主任1人,由教务处处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学督导组组长、学生处长、各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及教学信息管理中心主任组成。
第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监控体系中的领导机构,是教学评价审议、认证机构。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领导和组织全校的“评教、评管、评学”及专项评估工作;
2.组织协调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中心、学生处及各教学单位等部门在监控体系中的工作关系;
3.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4.审议教学系列的质量标准、评估方案、指标体系及标准;讨论认证教学评估的结论;
5.审议各评估专家组提交的有关教学整改建设的建议;
6.审议向主管校长报告的重大事宜。
7.对重大问题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学生处是学校学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和学生有关的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要与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中心及二级学院(部)等教学部门的教学督导分委员会积极配合,在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等方面发挥本部门特殊的功能和作用。
第八条 学生处在监控体系中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参与学生的学习状态与效果评估,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反馈有关情况;
2.针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有关学生学习思想、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加强教育管理及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
3.经常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中心及时通报情况;
4.配合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学业生涯设计和选课指导。
三、质量标准系统及其职能
第九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在监控体系中负有对教学工作布置、检查、管理等质量标准的制定及指导等职能,同时也负有对监控、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建设的职责。
第十条 教务处在监控体系中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制定学校各项教学工作质量标准或规范;
2.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3.组织制定和建立保障教学质量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4.参与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评估方案及指标体系;
5.根据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中心是学校设置的教学监控、信息管理和评价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中心在监控体系中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参与制定监控体系所需的各种评估方案及评估指标体系、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
2.组织实施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教学评估工作;
3.负责处理评估信息及发布评估结果;
4.负责审定校级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在教务处的领导下进行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
5.为教学督导委员会、校级督导员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提供服务;
6.负责面向学生的教学质量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提供反馈意见;
7.负责对基层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估工作的检查、指导;
8.完成学校或教务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检查评估系统及其职能
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系统分校级和二级学院(部)级运行。二级学院(部)级检查评估系统是基础,因此,二级学院(部)领导要按要求认真开展教学状态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校级检查评估系统负责对全校的教学状态和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同时对二级学院(部)级的监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是学校教育教学基层单位,既是实施人才培养的教育实体,又是实施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实体,其工作状态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在质量监控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等教学单位在监控体系中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评估文件和工作布署做出本单位的评估计划,依据学校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开展“评教、评管、评学”工作;也可依据学校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等特点的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报送教学信息管理中心备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据学校制定的指标体系,负责对本单位教学工作进行自评,以及优秀教学单位的申报;
3.负责对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的监控,自行完成教学质量等级的初步确定;
4.负责组织对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的评估;
5.对本单位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与建设措施,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目标;
6.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督导组、督导员和教学信息管理中心对教学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十六条 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中心、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部)在教学监控和评估工作中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
第十七条 为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建立教学管理规范、督导体系。督导体系由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校级督导员、二级学院(部)级督导员组成。督导体系设督导组长1人,校、院(部)级督导员各若干人。
第十八条 校教学督导组长的任职条件是: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强、教育理论水平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在学校享有较高威望的退居“二线”或退休的资深教授。
第十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1.在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领导下,主持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各项评估的日常工作;
2.主持制定各种评估方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文件;
3.主持召开教学督导员工作会议;
4.组织教学督导员及有关人员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开展教育理论、教学改革、教学评估的研究;
5.列席与教学有关的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的任职条件是:教学实践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掌握一定的教育理论、了解教学管理、爱校敬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的现职或退休的教授或副教授。
学校教学督导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分成医学类专业、人文类专业、理工类专业、外语类专业四个评估专家组。
校教学督导员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提名,报学校批准,每届任期2~3年。
第二十一条 校教学督导员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所在专家组的分工,深入课堂听课,并对听课对象作出综合等级评定和评语;
2.参加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中心组织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为教学管理部门及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咨询。
3.参加学校教学督导和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中心组织的各项调研活动,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列席学校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
5.协助校教学督导组长工作,完成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和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建立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和教学督导分委员会。
二级学院(部)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部主任)任组长,组成教学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
院(部)教学督导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督导员任职条件参照校督导员任职条件,由所在单位教师推荐,院长审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每届任期为2~3年。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员履行下列职责:
1.参加所在院(部)教学督导组的教学质量监控和各项评估工作;
2.完成院(部)教学督导组分配的听课任务,对听课对象作出综合等级评定和评语;
3.对所在院(部)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完成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及二级学院院长(部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师的教学质量是监控的重点。要对教师的课前准备、课堂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成绩考核等教学过程进行全面的监控,其中,课堂教学是监控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定期对二级学院(部)的教学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的重点是二级学院(部)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基本建设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定期地对管理部门及教学部门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找出原因,以便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教学质量监控要贯彻本科教学是基础的观点,要把本科教学质量的监控作为重点,同时开展研究生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的监控。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分委员会要根据教务处的安排,在教学检查和听课的基础上,定期对被考核教师评出A、B、C三个等级。对校、二级学院(部)级督导员为现职的教师,其教学质量等级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根据校级检查、监控情况对各二级学院(部)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平衡和确认。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的教学工作评估,首先由二级学院(部)按照学校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及其标准进行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校评估专家组对二级学院(部)自评情况进行复评,并给出评定等级和评语。
五、信息反馈系统及其职能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中心要履行信息反馈职能,把信息首先反馈到教务处,教务处再把学校对院(部)教学工作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到二级学院(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部)要把教师教学质量评定等级传达到教师本人。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要接待教师、学生及有关人员的访问和咨询,听取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及各级督导员同时也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保持督导队伍的客观、公正、廉洁。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召开会议,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过程中反馈的信息及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整改和建设任务,认真落实,并把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反馈给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中心。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要对各二级学院(部)和有关部门的整改和建设情况进行复评或验收并向主管校长汇报。
七、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修改和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内蒙古医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
内医教发[2004]22号
一、目的意义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环节,因此,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对提高学院教学质量至关重要。开展课堂教学评价,客观公正的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效果和质量,以此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与教师的奖惩、提职晋升、酬金分配挂钩。通过评价,有利于充分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加强学科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有利于提高教学管理效率,实现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和规范化。
二、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的高等教育方针、政策,以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坚持课堂教学的正确导向,严肃、客观、公平、公正的开展评价。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要切合实际,注重科学性、可操作性。要发挥评价工作的激励功能,达到“以评促教、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的目的。
三、评价对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对象是承担各学科、专业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课堂教学包括必修课、选修课。
四、评价内容与标准
(一)教师、管理干部评价用表。本表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规范三个项目,每项设置若干评价内容,每项内容设置“优(A)、良(B)、可(C)、差(D)”四级评价标准。具体内容见《内蒙古医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
(二)学生评价用表。本表提供了教师授课与学生密切相关的4项评价标准,每项标准设置优、良、中、可、差五个评价等级。具体内容见《内蒙古学生网上评教实施指标》。
五、评课类型
(一)学生评课
要求每位任课教师都要接受学生评课。可采取以下方法:
1.学生可以采取由年级主任组织集中评教方式或自行按学校要求时间内在校园网评教方式。
2.每位学生每学期对每一位任课教师的网上评教不得少于3次,每次网上评教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天。
3.对每一位教师每一门课程的“网上评教”学生人数不得少于30人。
4.每学期末教务处教务科将网上评教结果打印存档。
(二)教学督导员评课
1.由学院、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有计划、选择性随机评课,填写、记录评价表,视情况可同受评教师交流。
2.评价结果反馈给教学督导委员会。
3.督导委员会将本学期全体督导员的评价结果汇总分析后送交教务处教务科存档。
(三)管理干部评课
管理干部按学院制定的听课制度,有目的的听课。每学期听课次数:学院领导不少于2次;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不少于4次;二级学院领导不少于4次;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干部不少于6次;教师首次讲课或讲授新课,本学科必须组织全体教师评课。听课时填写记录《评价表》,并视情况同受评教师交流。《评价表》交该课程所属二级学院供汇总分析。
六、要 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课堂教学评价工作,对教师、学生、管理人员进行评课目的、意义教育,指导他们正确评课,鼓励他们经常反馈教学意见和建议。
(二)评价课堂教学,要从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思想出发,正确把握评价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价,提高评价的可靠度和可信度。
(三)被评教师要正确对待评课,自觉接受教学意见和建议,积极探索改进课堂教学的途径,提高教学质量。
(四)课堂教学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考核的内容之一。在对教师的“评优”、“选模”中,其课堂教学评价分数应该达到“优”。评价为“差”者,除不发给讲课补贴、限期改进外,不能“评优”或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二级学院教办对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将调查和分析结果通知教研室并由二级学院保存,并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六)教师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时,由教研室组织观摩教学,进行同行评价或采取不同方式,再次征求学生意见,进一步对教学质量做出客观、准确评价。
(七)每学期末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应将督导员评价结果、管理干部评价结果统计分析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内蒙古医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内医院发[2004]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对教学工作质量的监督和对中青年教师教学的指导,保证办学效益,结合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成立内蒙古医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二条 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旨在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提高教师的素质、责任感与教学水平,并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教学质量评估依据。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职责为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实施督导和指导。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围绕教学中心,深入教学第一线,认真公正地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内蒙古医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教学督导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二级学院和临床医学部要成立相应二级教学督导分委会,并制定督导实施方案,在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发挥咨询、参谋和督导作用。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提名,主管教学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正高职称,有较高的教学和业务水平及在群众中的威望高,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聘任对象一般由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身体健康的退休教师组成,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在被聘任期间,因健康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可提出辞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要为学院领导、教学管理部门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方面决策提供咨询;协助教务处检查各院部、各教学医院教学计划的修订,教学大纲的制定,课程的编排,以及教师配置等情况。
第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可通过调查、谈话等形式,对学院的学风、教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九条 指导并评审学院的精品课程建设,学科建设,双语教学及实验室建设工作,随机集中或分散听课,督导检查各院部、各教学医院的教学管理工作,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向教学管理部门反映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或直接向授课教师指出,并在各教学医院进行示范性教学查房和组织临床病例例会的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定期将收集的信息反馈给教务处。
第十条 督促检查考务工作。对学院的各种考试(大学英语考试、期末考试、实践技能、毕业考试、补考等)及各教学医院的考试行使监督、指导、检查权利。对考试中存在的各种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并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参与试验管理,检查实验室工作,对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和教学设施的改进,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除每学年由教务处规定必听的课外,可随机、随时选听任一教师的课及抽查任一教师的教案。
第十三条 完成学校和教务处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督导意见的反馈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年开会不少于两次,向学院领导和教务处反馈信息,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按教务处要求定期提供授课质量评价表,由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汇总上报教务处。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的报酬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一般每学期听课20节,每星期不少于1节。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每节补助30元。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医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内医院发[2006]52号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各级领导干部深入课堂听课,了解和掌握教学第一线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是改进教学工作的重要途径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确立教学工作在我院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健全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本科教学质量,强化管理育人和服务教学的意识,促进领导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课堂,主动为教学服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1.学院院级领导干部;
2.学院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处级干部(含正、副处长);
3.学院各教学单位处级干部(含二级学院、附属医院院长、副院长)。
二、听课学时
1.学院院级领导干部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2.学院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处级干部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3.学院各教学单位处级干部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三、听课范围及方式
听课范围主要是面向全日制本、专科生所开课程(含理论课、实验课等),重点是公开课、新办专业课。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部门处级干部在全院开设的所有课程范围内随机听课,以单独听课为主。各教学单位主要听本单位教师主讲课程(含理论课、实验实习课等)。各教学单位应制定学期听课计划,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听课。听课可以采取集体听课、集体评议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随机、单独听课的方式。
四、听课要求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应随机听课,不得事先通知被听课教师,以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便于了解教师在自然状态下教学工作的情况。每次听课至少应听完1节课。听课时须尊重授课老师,不得迟到和中途离开。听课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师上课和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教室设备、设施和环境状况。听课后,应尽可能与师生交换意见,实事求是的填写《内蒙古医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用表),并在评价表上签名。各级领导干部对在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如果属于其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尽快妥善解决;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回复或解决。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在听课时应主要对教师的教学态度、备课情况、基本教学环节的掌握、教学方法的运用和课堂气氛的掌控等方面做出评价和分析;还应着重对教学大纲的贯彻、教学内容的选择、重点难点的把握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和分析。
五、听课管理
1.各级领导干部在听课结束后,要将《内蒙古医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用表)及时交回教务处。
2.每学期期末,教务处对全院各级领导干部的听课情况进行统计处理、汇总分析后,形成每学期领导干部听课情况的总结报告,向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汇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到各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反馈给教师本人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
六、其他
本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